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这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济宁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是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全校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发展优秀团员入党,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要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集体决定的原则,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优秀团员吸引到党内来。
第二章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一要抓好全面教育,坚持每学期党团组织给团员上一次党课和团课,团组织还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经常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加深对党的认识、了解,同时培养广大团员青年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抓好重点培养,对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党校、团校、“双学小组”等加强培养教育,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他们,要定期检查其书面思想汇报,所在支部要确定专人进行培养;三是抓好实践锻炼和考验,有意识地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才干,接受锻炼和考验,使他们逐步成熟起来。
第三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均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七条 推荐对象为:
1、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3、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获院(系)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5、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避免放松要求,也要防止求全责备。
第九条 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2、18周岁至28周岁的团员青年,本人自愿加入党组织并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3、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一定的认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参与社会工作,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工作成效明显。
6、积极参加团校、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和活动。
7、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8、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素质拓展训练,近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2以内,近一学期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9、青年教工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生团员推优工作步骤:
1、 “推优”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各院(系)团支部具体实施。
2、团支部要根据“推优”条件,制订切实的推荐计划。
3、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4、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对象。参与“推优”工作的团员不少于本支部团员总数的90%,同意推荐数应多于实到团员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5、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各院(系)团总支。
6、各院(系)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对推荐结果进行复核,签署具体意见并上报校团委。
7、校团委审核后签署意见,向被推荐对象所在党组织推荐。
8、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学生会干部的“推优”除由所在团支部推荐外,还要分别征求校团委和院(系)团总支的意见。
9、党支部接到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后,及时召开支委会审议团支部的推荐意见。条件成熟的,及时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应向团组织说明情况,由团组织协助党支部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半,一年半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之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第十三条 教工团员主要由各党总支(支部)培养、发展入党。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开会时,上一级团组织或党支部派人参加,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的“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要事先征询团组织意见。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研究新情况,明确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团组织工作和评选优秀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团总支、团支部,尤其是团干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好推荐关、发展关,对在“推优”过程中拉帮结伙、营私舞弊的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组织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强素质、作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