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意见

时间:2012-06-24浏览:0

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团队精神,调动全校师生投身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开创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新局面,结合我校《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组成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项目督导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立项后,学校与立项人员签订责任书之后由项目督导委员会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以便立项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各院(系)分别成立院(系)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工作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学生、教学的领导共同协助工作。各院(系)团总支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工作,做到通力合一。

  二、活动要求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相关部门要根据竞赛需要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各级领导要重视并鼓励本院(系)的教师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有关院(系)和教研室积极选派本部门教师(或支持本部门教师受聘)作为指导教师进行具体指导,指导教师要认真总结参赛经验,研究如何把竞赛工作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并组织好教学和培训。

  ()各院(系)本着不影响教学,重在参与的精神,组织开展学生“第二课堂”科技学术活动,支持并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工作,创造条件允许优秀本科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组织参加学校的科技学术竞赛活动。

  三、活动费用

  ()学校每年预算安排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参加全国和省市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立项资助项目有关的材料费、小型设备费、试验费等。

  ()学校每年设立2万元的活动奖励和参赛经费,用于参加全国、省、市、校获奖作品的作者、优秀组织单位的奖励和参赛费用支出。

  ()活动费用欢迎社会、校内组织和个人给予资助。活动费用由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各项开支均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四、活动奖励

  ()奖励范围及对象

  1.参加全国、省()和大学生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的指导教师()

  2.参加全国、省()“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的学生()

  ()奖励的标准及条件

  1.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的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2.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的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电脑网络竞赛等科技创新类竞赛的学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名额及标准

  l.指导教师:

(1) 获得全国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山东赛区特等奖者为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

(2)获得全国三等奖及山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为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3) 评审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补贴由科研处、教务处和院(系)分管领导确定,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2.参赛学生:

  (1) 获得全国竞赛特等奖者()奖励50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3分;

  (2) 获得全国竞赛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3分;

  (3) 获得全国二等奖和省级赛区特等奖者()奖励20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2分;

  (4) 获得全国三等奖、省级赛区一等奖者()奖励10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2分;

  (5) 获得省级赛区二等奖者()奖励5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1分;

  (6) 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者()奖励300元,可申请创新学分1分;以上作品按照获奖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设奖; 凡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学校将授予“济宁医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标兵”称号,并在其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3.优秀组织单位: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挑战杯”等竞赛活动获奖的的院()给予奖励2000元。

  五、产权归属

获奖项目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申报项目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归项目申报人所有。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所得收益的10%作为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费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