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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团委    点击数: 1127     更新时间:2022-0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宁医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组织,英文译名Students' Union of Jining Medic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同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组织同学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等多种活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文明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六)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七)深化学生会改革各项举措,优化组织架构和规模,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八)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济宁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代表;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济宁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对于需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学生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通讯会议议决。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主席团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由轮值主席召集。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秘书处的述职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聘任秘书长1名,由校团委副书记兼任。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社联部、综合活动部等部门,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社团工作。


第四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

(二)二级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及监督,接受各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相关工作。

(四)二级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受学院党组织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学校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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