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更好的指导团总支开展工作,提高团总支的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团总支在学校团委和院(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系、部)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 团总支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含部分学生团员代表)。成员经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团总支书记一般由党员教工担任,人选由院(系、部)党总支研究,并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团总支职责范围
1、负责本单位团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有计划的上好团课,对团员进行团章和团员意识教育。
2、贯彻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团委批准;定期召开团总支委员会、团支部书记会、团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研究部署工作。
3、建立本团总支各项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总结汇报制度、奖罚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培训制度、青年思想分析制度等。
4、认真做好发展新团员、超龄团员离团、组织关系转接和年度团籍注册等工作,扎实做好“推优”工作和思想调研工作等;在团员中深入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团支部选拔、配备干部。
5、加强对所辖团支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团支部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了解团员青年思想动态,并及时向院(系、部)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汇报。
6、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竞赛、文艺、体育、科技学术、社会实践和技能培训等活动。
7、协助抓好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及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8、指导和帮助本单位学生会和团总支所辖社团开展工作。
9、及时填报本团总支团员统计表。
10、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团总支成员岗位职责
团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1、在校团委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主持团总支工作。
2、负责团总支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主持召开团总支委员会和各支委扩大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工作任务,指导和帮助各支委开展工作。
3、负责组织团员思想教育活动,并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4、经常深入团员青年中,分析团员思想情况,提出有指导性的工作意见。
5、具体指导学生会、社团开展工作。
6、负责对团干部、团员进行团务知识培训。
7、负责开拓本单位的社会实践基地,并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
8、负责开拓本单位的学士后流动站和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做好大学生进站培训、锻炼事宜。
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新团员的发展、超龄团员离团及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2、负责团费收缴工作;对团干部、团员定期进行考评。
3、组织团课学习,对团员青年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
4、抓好团总支的组织建设工作。
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1、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做好日常宣传工作。
2、积极了解并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提出开展思想教育的意见。
3、负责本单位党课学习小组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的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5、负责总结本单位的活动和工作情况。
6、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7、围绕团总支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学校团委对团总支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一般每年检查考核一次,团总支每学期要进行自查,并报学校团委。
第七条 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年度团总支工作评价和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学校团委。